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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」第三點、第十點規定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4/4/10
發文日期:2024/4/3
發文字號:府財產一字第1132206585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」第三點、第十點規定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檢送「雲林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」1份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縣立高級中學、本
縣各縣立國民中學、本縣各縣立國民小學(雲林縣立古坑國民中小學、雲林縣立
樟湖生態國民中小學除外)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檔案科請刊登縣公報)、本府財政處(公有財產科)
附件: